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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闵行梅陇贯络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2民初9152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闵行梅陇贯络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梅陇贯络汽配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9152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郑晓龙,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闵行梅陇贯络汽配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邹玉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闵行梅陇贯络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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