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42号原告:广州市辉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廖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再虎,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路金,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万视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夏国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国星,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楚雄,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植韫,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辉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万视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夏国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市辉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广州市辉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辉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广州市辉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