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宏达汇昌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7民初490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宏达汇昌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宏达汇昌商贸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490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江,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达汇昌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剧场东街8-4号。

经营者:刘丹,女,1990年8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达汇昌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宏达汇昌商贸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宏达汇昌商贸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