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25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晓伟,女,1972年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大街***弄*号,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清芬路**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晓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被告孙晓伟的经营地址,即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所指的侵权行为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根据本案诉讼的性质及涉嫌侵权行为地等情形,该案应由涉嫌侵权行为地所在辖区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鄂01民初2257号案移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