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313号申请人:广州红运混合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茶东村东盛工业区东盛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U。
法定代表人:吕范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琦,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景华,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宝云路6号一、二、四、五、六、七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H。
法定代表人:张启发。
申请人广州红运混合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证据保全申请,以涉案侵权产品系大型搅拌机、出货后难以取得证据为由,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经营场所内的“LDH行星式动力混合机(60L-250L)”、“LDH行星式动力混合机(300L-1000L)”或对上述产品上的“行星式动力”标识进行拍照。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于本案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在被申请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LDH行星式动力混合机(60L-250L)”、“LDH行星式动力混合机(300L-1000L)”大型搅拌机上的“行星式动力”标识进行拍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