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初35号原告:陈征,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杏杰,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至臻美熙(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霞,女,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陈征与被告至臻美熙(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陈征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征与被告至臻美熙(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协商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陈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征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陈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