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初29号原告:青岛百味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春斐,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姜记豆腐脑店。
经营者:姜丽娟。
原告青岛百味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区姜记豆腐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百味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百味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青岛百味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