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588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高振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刃,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伟,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艺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经济开发区河海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涛,江苏尚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松,江苏尚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经济开发区河海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涛,江苏尚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松,江苏尚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陆峰峰,男,1990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文书送达地苏州市姑苏区东中市76号苏州丰腾五金机电工具商行。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艺工具有限公司、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陆峰峰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大艺工具有限公司、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陆峰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庄敬重审判员 唐 蕾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是碧附件: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