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76号之一原告:上海艾尔贝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戴立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锋,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晟,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亚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慧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兰兰,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艾尔贝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亚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艾尔贝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艾尔贝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艾尔贝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飞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