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304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冬、朱丽敏,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水县通兴葡萄酒厂,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济河办大宇路。
法定代表人:王海年,执行董事。
被告:王海年,男,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泗水县通兴葡萄酒厂、被告王海年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泗水县通兴葡萄酒厂、被告王海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嫌侵权的产品并未在市场上流通,更未在福州市及福建省有销售行为,福州市鼓楼区并非侵权行为发生地,也不是被告所在地,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当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被告的住所地暨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裁定移送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单位厦门昌祺恒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2016福州秋季糖酒会设在最佳西方财富酒店的参展区内取得涉案通鑫葡萄露酒。
参加会展面向不特定人群,是一种促销手段,应当界定为销售行为,因此,最佳西方财富酒店属于侵权行为地,该地位于福州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泗水县通兴葡萄酒厂、王海年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泗水县通兴葡萄酒厂、王海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晖人民陪审员 林 佳人民陪审员 唐建航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吕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