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初14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射阳县城人民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良生,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
原告孔玮与被告射阳县城市管理局、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孔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