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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捞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虞山镇绝味捞王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终1065号
案件名称上海捞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虞山镇绝味捞王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熟市虞山镇绝味捞王火锅店,上海捞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绝味捞王火锅店,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号*楼局部。

经营者:杨斌,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捞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730号2A025号。

法定代表人:宋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常熟市虞山镇绝味捞王火锅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捞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常熟市虞山镇绝味捞王火锅店递交了上诉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在限期内仍未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熟市虞山镇绝味捞王火锅店虽在法定上诉期内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熟市虞山镇绝味捞王火锅店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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