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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润祥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1民初2646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润祥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天润祥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2646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润祥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王菁,董事长。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润祥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润祥云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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