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1396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新东急便利店,经营场所大连市。
经营者贺庆雪。
被告大连智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新东急便利店、大连智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以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