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373号原告:崔跃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国,石家庄新世纪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定州市环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陈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明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芬,该公司职员。
原告崔跃生与被告定州市环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崔跃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跃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跃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