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815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梨园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8号园景阁东区16—17号楼底商。
负责人:徐伟,副总经理。
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融商六路1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卞农,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建,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杨杨,男,汉族,1990年3月7日出生,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梨园店、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