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366号原告:福建统豪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红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九贵卫浴经营部经营者:刘准。
原告福建统豪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九贵卫浴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
原告福建统豪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福建统豪卫浴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统豪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统豪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闵俊伟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王力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