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林明恺、成都武侯区富运家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3681号
案件名称林明恺、成都武侯区富运家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明恺,成都武侯区富运家具经营部,成都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36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明恺,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飞,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步青,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武侯区富运家具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具广场E8030。

经营者:吴锡东,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商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思,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号*栋。

法定代表入:车建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林明恺因与被申请人成都武侯区富运家具经营部、成都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林明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