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25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兴市蒋华南通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虹桥镇蒋华振华路。
经营者:翁志国,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蒋华南通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