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初26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
法定代表人:郑波,现任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馨,黑龙江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黑龙江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透笼曼哈顿商厦慧慧百货,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透笼曼哈顿商厦。
经营者:马晓惠。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透笼曼哈顿商厦慧慧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