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499号原告:漳州市华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列屿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柯志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开慧,泉州市诚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重庆珈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桃源大道333号龙港红树林15幢1-1-1。
法定代表人:刘旭,总经理。
被告:四川久远环通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仙童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凯敏,女,该公司会计。
漳州市华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珈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久远环通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漳州市华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华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市华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市华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