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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创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好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最美未来(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1民初5710号
案件名称北京体创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好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最美未来(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体创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最美未来(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好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5710号原告:北京体创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18号中区服务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总经理。

被告:最美未来(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大街37号12号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马春美,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好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6号院5号楼6层655。

法定代表人:何华立,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体创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最美未来(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好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体创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体创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体创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体创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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