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370号原告:颜贻茽,男,1970年6月7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指(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888弄15号811室。
法定代表人:任致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雪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苏宁云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186号苏宁生活广场。
法定代表人:孙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龙青,陕西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颜贻茽与被告微指(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苏宁云商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08-17立案。
原告颜贻茽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贻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贻茽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颜贻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