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229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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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朱英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惠仟嘉百货商店,经营场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大道9号,注册号440682600425629。
经营者:杜校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修强,男,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惠仟嘉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