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1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平华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明中路***号首层。
经营者:夏风华,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冬华,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黄圃镇平华百货店、谢冬华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1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18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