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98号原告:韩永善,男,汉族,1970年11月26日出生,徐州华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代理人:武伟,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友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白大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韩永善与乐清市友勒电气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永善于2017年6月20日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永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永善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07元,减半收取2353.5元,由原告韩永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