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辖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齐飞扬塑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金牛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徐苍军,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旭强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海丰路1539号1-5幢。
法定代表人:王秀方,执行董事。
上诉人台州市黄岩齐飞扬塑模有限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0民初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一审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作为上诉人住所地且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