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26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宇,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凡,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金沙广场四海手机配件销售中心,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428号金沙广场金沙数码城G1012。
经营者:李阳繁,男,198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金沙广场四海手机配件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