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05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眼镜市场昌传眼镜批发部,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丹阳国际眼镜城1F-B8013。
经营者:李昌传,男,户籍地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志斌,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志平,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眼镜市场昌传眼镜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