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终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工业区铁仔路52号对面第1幢第3层。
法定代表人:陈泽恩,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涛,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科潮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涛、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科潮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科潮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