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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潮电子有限公司与张涛、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终27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科潮电子有限公司与张涛、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科潮电子有限公司,张涛,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终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工业区铁仔路52号对面第1幢第3层。

法定代表人:陈泽恩,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涛,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科潮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涛、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科潮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科潮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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