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0632号原告: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谢广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耀明,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在飞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4号9号楼2层6号。
法定代表人:张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在飞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