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梁文广,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飞鹿吊风扇总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访英,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正益光五金电器批发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营者:莫镜兰。
上诉人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飞鹿吊风扇总厂(普通合伙)及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正益光五金电器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35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侵权类纠纷案件,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原审被告住所地均位于佛山市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原审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且涉案标的为50万元,并未超出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
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