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初110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
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训彬,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训彬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训彬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