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初3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莱钢福来德经贸有限公司。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芜莱钢福来德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