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49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雅致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C5组团一楼101房。
法定代表人伍贤邦。
被告湖南恒生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杜英路口欣欣新村南栋107房。
法定代表人周章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雅致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恒生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雅致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恒生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雅致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恒生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柳晓寒人民陪审员 常双柏人民陪审员 雷伯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