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辖终44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乐清市三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外向型工业区薛宅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薛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翔镇德力西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张碎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彩勇,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乐清市三木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32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乐清市三木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上海协德开关有限公司”设立了上诉人企业,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协德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乐清市三木电器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住所地位于浙江省乐清市,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的管辖不以上诉人由“上海协德开关有限公司”设立而发生转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