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30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可樑,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衡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邱院林。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衡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