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常溧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姜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孝丰镇竹产业科技创业中心6、7、8、9、10幢。
法定代表人:方志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州康山街道亿德床上用品商行。
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春江名城7幢外庄路148号。
经营者:施正良,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原审被告: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常溧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姜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州康山街道亿德床上用品商行、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