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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郑亦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573号
案件名称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郑亦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郑亦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573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亦相,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亦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现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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