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573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亦相,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亦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现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