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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台山市天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705民初2372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台山市天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台山市天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37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诸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U。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天安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3。

法定代表人:陈超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山市天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69.16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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