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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与郓城县广瑞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7民初66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与郓城县广瑞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郓城县广瑞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66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南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陈修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新锋,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冠杰,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广瑞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郭屯镇政府北800米郓赵路路西。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因与被告郓城县广瑞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费用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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