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秀强,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学建,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林洪,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欧秀强因与被上诉人池学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初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池学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池学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初53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池学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池学建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池学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