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初18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建军,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宣和麻将机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可鑫(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