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26号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对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6693元,由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7107元。
”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1280元,由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5171元,由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61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