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126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伟、唐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彩容,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
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对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彩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赣019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中,首部部分载明的被告李彩容的住址和身份证号有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被告:李彩容,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航天路1号,身份证号:42052519810802002X”更正为“被告:李彩容,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京东大道818号30栋1单元303室,身份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