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281号原告:马慧军。
被告:天津兴泰吉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56号泰达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桂胜春,董事长。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兴泰吉丰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马慧军于2017年6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