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227号原告:郑胜,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喜裕日用品厂。
经营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后余村中区***号。
经营者:戴明明,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钟亮,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胜与被告义乌市喜裕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胜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