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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奇乐之仁堂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2民辖监3号
案件名称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奇乐之仁堂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奇乐之仁堂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辖监3号原审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94122563M。

法定代表人:赵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松,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肇庆奇乐之仁堂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大布村委会隆塘四连线公路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095446207J。

法定代表人:欧阳锡贤。

原审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树公司)与原审被告肇庆奇乐之仁堂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乐之仁堂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奇乐之仁堂公司向该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遂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粤1202民初2765号民事裁定,认为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椰树公司起诉主张奇乐之仁堂公司在椰子汁商品使用相似商标,侵犯其在同种商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涉及对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的保护,也不以椰树公司涉案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故本案不涉及驰名商标保护,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标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原审被告奇乐之仁堂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四会市,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佛山市禅城区等五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因此,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以本案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为由,认为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2民初276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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