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488号罪犯孙畅,男,汉族,1974年6月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霍邱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已缴纳六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孙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7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经济困难。
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交款凭证、安徽省霍邱县司法局局提供的困难证明、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畅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