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78号之一原告:潍坊仁和特种陶瓷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祥泰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马娟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本领,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彤彤,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昆仑瓷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路***号。
法定代表人:任峰,董事长。
被告:淄博永晟精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西河镇安仁村。
法定代表人:刘乾永,董事长。
原告潍坊仁和特种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昆仑瓷器有限公司、淄博永晟精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淄博永晟精陶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号为��L20092022××××.4的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5月23日予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淄博永晟精陶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